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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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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第1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6-8-24 16:24:14 人气:10 评论:0

挪威于 2003 7 4 日引入关于贿赂和影响力交易的新的《刑法》条款,即276a276b 276c 条。第 276a 276b 条(严重腐败行为)同时涵盖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的索贿和受贿行为。
       挪威的相关条款以
2003
年修正案的初步文件为补充,涵盖范围广泛的犯罪,包括担任政治职务、管理职务或名誉职务者。获得酬劳的人员是选举产生还是被任命并不重要。协会、联盟和组织任职者,议会和地方议会议员及其他当选代表均被涵盖,法官、共同法官和仲裁员也被涵盖其中。除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外,还涵盖私营部门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
        关于贿赂的客体,挪威相关条款提及了涵盖《公约》中“不正当好处”概念的“不当好处”。关于影响力交易,好处一定是不正当的,但所施加的影响力并不一定是非法或者不当的。
        挪威的相关条款不仅限于意在改变公职人员行为的法案。另外,第
276a 276b条并未规定实施贿赂必须是为了其本人或其他人员获得任何好处。挪威立法虽然未明确述及许诺给予概念,但许诺给予不正当好处被涵盖在挪威立法的“提议给予”要素之下。这一点得到了判例法、初步文件的确认,政府官员和法官在国别访问期间所做的非常明确的声明为此提供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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