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07 条载有关于向官员行贿的条款。列支敦士登法律区分了官员违背职责的行为(《刑法》第 307(1)条)和未违背职责的行为(《刑法》第 307(2)条)。
《刑法》第 74(4)条载有“公职人员”的定义,适用于民选官员及受委派担任某一职位的公职人员和担任司法职位的人(专业法官、非专业法官和参与司法的所有人),不包括国会议员或市议会议员或公共企业的首席执行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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