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70 节把“代理人”(按定义,包括公职人员、议员、法官和私营部门的任何人)行贿受贿定为犯罪。然而,为国家或公营企业无偿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能的人,如《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不在其列。贿赂犯罪固有的代理概念,“联系委托人的事务”,而不是《反腐败公约》的目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来界定这一犯罪的目的。再者,贿赂的目的(不正当好处)只限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安排,并不涉及公职人员的职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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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 170 节把“代理人”(按定义,包括公职人员、议员、法官和私营部门的任何人)行贿受贿定为犯罪。然而,为国家或公营企业无偿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能的人,如《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不在其列。贿赂犯罪固有的代理概念,“联系委托人的事务”,而不是《反腐败公约》的目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来界定这一犯罪的目的。再者,贿赂的目的(不正当好处)只限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安排,并不涉及公职人员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