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 年《刑事犯罪法》(第 29 号法)第 239 条、第 241 至第 243 条以及第 245条对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做出规定。第 3 条对“公职人员”进行了界定,第 261 条对“有值对价”进行了界定,与之对应的是“不当好处”。
《刑事犯罪法》第 151 条、第 239 条、第 242 至第 244 条、第 247 条、第 253 至
和第 254 条将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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