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公职人员行贿( 《公约》第十五条)为《刑法典》第 152 条第 4 款所包含,受贿则为同一条第 1-3 款所包含。
应当指出,“直接或间接”及“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等概念为该条关于受贿的第 1 款所涵盖;并且这些概念还被采纳适用于后面的各款,包括行贿。不过,公共部门雇员,不管是不是公职人员,其行贿问题不只是包含在第 4 款中,而是理解为第 4 款结合第 1 和 6 款共同涵盖。
“公职人员”是指在公共机构、军事机构、政府机关、生产或服务企业或单位
行使高级职能或所居职位涉及监管、保护或监督责任的任何人。受国家实体雇
用而不履行此类责任的人员,则视为公共机关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