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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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刑法》第 339 条涉及贿赂国家公职人员问题,将直接或间接向官员或第三方受益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物质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定为犯罪。第 388 条涉及受贿问题,包括索取和收受金钱或其他好处,从而实施或不实施某个具体行为。这些条款中包括了外国公职人员和外国公共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