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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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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实施《公约》第36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6-26 16:16:41 人气:11 评论:0

      虽然几内亚根据法律规章设立了一些专门负责打击和预防腐败的专职机构, 但制度架构仍在建设中。从这些机构( 例如国家反腐败局和审计法院; 见《反腐败法》第80 条和《宪法》第 116 条)之间的权力、职责和任务授权划分的角度来看, 该国的法律规章有时自相矛盾。此外, 国家反腐败局的预算不稳定, 欠缺法定和业务上的独立性,并且人手不足。《反腐败法》草案规定, 国家反腐败局可以保留其追回的资产总额的 10%, 以确保其运作的连续性( 第 85 条)。但是, 追回资产的权力目前由财政部全权把持,以后将转交给负责管理和追回被扣押和被没收资产的机构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法院( 第 875 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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