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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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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实施《公约》第39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4 19:20:32 人气:16 评论:0

        喀麦隆金融调查局是由 2005 年 5 月 31 日关于国家金融调查局的组织和运作的《第2005/187 号法令》设立的,(按其法文缩写俗称为 ANIF)。根据该法令的第 2 条,金融调查局属于行政管理的类别,被赋予了资金自主权(第 16 条),以及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相关事项上的决策权。金融调查局的报告直接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根据这些报告采取行动。自 2010 年以来,喀麦隆金融调查局是各国金融调查局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

  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相互合作不需要特别的法律依据。另外,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与金融调查局和公共合同管理委员会有谅解备忘录,但没有与警方的谅解备忘录。报告的义务在《刑事诉讼法》和《反洗钱/打击为恐怖主义融资条例》中作了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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