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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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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实施《公约》第37条

录入者:xyq 日期:2017-4-13 20:26:31 人气:9 评论:0

  对于在调查腐败案件过程中与执法部门合作的个人,比利时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豁免或激励措施。然而《刑法》规定,基于法官对减轻处罚情节(例如合作)的裁量和考量,可减轻或修改刑事处罚(第 79 至 85 条)。《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条关于被告与检察官庭外和解的一般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 216 条之二)括向受害者提供补偿以及退还所有犯罪所得。此类和解协议必须得到法官确认,但法官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2016 年 6 月 2 日,比利时宪法法院在其第83/2016 号决定中认定,若法官在此类诉讼过程中没有充分参与或发挥作用,属于违宪行为( 《宪法》第十、十一和一百五十一条)。已采取措施对该法律进行修正。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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