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局负责预防、调查和起诉《反腐败法》、《刑法》和《洗钱、严重犯罪所得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定为犯罪的腐败行为及相关活动(《反腐败法》第三部分)。反腐败局的预算由综合基金拨款(《反腐败法》第 4(2)节)。经公职人员任命委员会确认,由总统任命和罢免反腐败局局长(《反腐败法》第 5 和 6节),反腐败局局长还必须向总统和司法部长报告反腐败局的各项事务(《反腐败法》第 4(4)节)。法律和运作独立性、人力及物力资源缺乏阻碍了反腐败局的有效运作。吸引和留用合格员工的能力对反腐败局和各机构而言是一项挑战。反腐败斗争中的其他相关机构可能受益于能力增强活动,包括检察署长、警方、税务局、金融情报机构和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