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23 条和《司法行政法》第 741E 和 741G 条规定了证人保护。可以采用一系列证人保护措施,包括更改身份、转移等。这些措施不仅涉及受害人和证人,还涉及他们的家人和亲属。丹麦安全与情报局的国家证人保护处负责证人保护方案。丹麦还是欧洲警察组织证人保护网的成员。还规定了围绕保护证人身份和人身安全的多种多样的措施( 《司法行政法》第29-31b 条)。还规定了在法院诉讼中不披露信息( 《司法行政法》第 838(2)和 856条)以及警察和检察部门可向法院通报证人或受害人出庭的特别保护要求( 《司法行政法》第 19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