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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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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25条

录入者:js 日期:2017-4-11 15:47:16 人气:8 评论:0

《刑法》第193 至199 条、204 条和503 条将在取证过程中作伪证和进行干扰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将以人身伤害、名誉或财产损害威胁任何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或贿赂以诱导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的人员可作为唆使犯或教唆犯加以处罚(《刑法》第107、109、114 条等)。
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危害履行公职的公务员的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228、332、333 和353 条)。《刑法》的保护范围延伸至所有公务员,无论其担任何种公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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