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193 至199 条、204 条和503 条将在取证过程中作伪证和进行干扰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将以人身伤害、名誉或财产损害威胁任何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或贿赂以诱导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的人员可作为唆使犯或教唆…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