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缅甸实施《公约》第25条
《刑法》第193 至199 条、204 条和503 条将在取证过程中作伪证和进行干扰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将以人身伤害、名誉或财产损害威胁任何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或贿赂以诱导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的人员可作为唆使犯或教唆…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406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