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典》第 7 和 8 条就时效作出了规定。对于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通常的时效期限是从实施严重犯罪之日起 10 年,普通犯罪案件三年,但条件是在这段期间没有启动调查或刑事诉讼程序。在遇有任何情形或法律障碍阻止刑事起诉时,暂停计算法定的时效期限。关于资产非法增加,《刑法典》第 163 条之二确立了法定时效期限的起算点是发出正式警告的时刻。
新《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反映了《公约》第 29 条的要求,对《公约》涵盖的所有犯罪规定了时效期限,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人逃避了司法处置,则暂停计算法定的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