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事诉讼法典》第 7 和 8 条就时效作出了规定。对于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通常的时效期限是从实施严重犯罪之日起 10 年,普通犯罪案件三年,但条件是在这段期间没有启动调查或刑事诉讼程序。在遇有任何情形或法律障碍阻止刑事起…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