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采取了措施,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74-1 条),并在打击洗钱行为的框架内,在《第02/10 号条例》第46 和51 条中就此作了规定。另外,实行了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
对法人的主要刑事惩罚包括解散、临时或永久关闭营业所,以及罚款(《刑法典》第18、25-1、25-2 和25-3 条);《刑法典》第19、36 和74-1 条中确立附加惩罚。对法人的洗钱犯罪规定了惩罚(《第02/10 号条例》第46、53 和54)。对于其他犯罪,规定在重罪和轻罪案件中没收财产(《刑法典》第35 条),还可以实行行政惩罚,例如取消或暂停法人在采购程序中作为公共投标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