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得角,未按照《公约》第二十条规定将资产非法增加确立为犯罪行为。然而,在国家访问期间,提及了设想将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此外,第139/IV/95号法规定参政人员有义务申报其利益、资产和收入(第2条和第3条)。他们应向最高法院进行申报,拒绝申报或提交虚假申报会受到处罚(第7条)。在实际实施这些法律规定时发现了一些不足。将扩大被要求提交资产和利益申报的人员名单。此外,作为与洗钱相关的诉讼的一部分,非法来源物品或资产可被没收,被告人资产和收入比例失调,或不可能确定其来源合法性时即可被推定为非法来源(第38/VII/2009号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