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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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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4-10 13:38:26 人气:6 评论:0

    丹麦国家警察总局通信中心担任国际执法合作的单一联络点,并将信息转交其国内对应方,供对方采取进一步行动并提供信息。丹麦通过各种组织和网络进行合作,如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欧洲警察组织,在这两个组织都派有联络官。丹麦与中国、德国、俄罗斯联邦和瑞典订有双边警察合作协定。此外,丹麦还与其他北欧国家订有多边协定,也通过欧洲警察组织和申根协定等途径加入了若干警察合作协定。丹麦在阿尔巴尼亚、中国、泰国和土耳其、刑警组织和欧洲警察组织都派有联络官。与北欧国家订有一项协定,允许丹麦借助于其他北欧国家的联络官,有时还可与其他国家进行无缝连续调查。丹麦将本《公约》作为就其中所涵盖犯罪进行执法合作的依据。丹麦国民警察总局的国家网络犯罪中心在调查腐败方面向丹麦执法部门提供专业协助。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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