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并未将《公约》作为在《公约》所确立犯罪方面相互执法合作的依据。
缅甸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的成员。其通过刑警组织并使用 I-24/7安全网络和刑警组织通告分享信息。自 2013年起,缅甸还成为东盟警察首长会议和东南亚反腐败组的成员。然而,东南亚反腐败组的谅解备忘录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无法作为业务措施的法律依据。
反腐败委员会可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合作(《反腐败法》第16条(n)项)。该委员会于 2015年与越南签署了双边谅解备忘录,目前正与泰国协商双边谅解备忘录事宜。
缅甸金融情报机构于2006 年加入亚洲和太平洋洗钱问题小组,目前正计划申请加入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集团。该机构与泰国金融情报部门签署了双边协定,并与若干国家(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相应部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缅甸尚未加入亚洲及太平洋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