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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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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4-10 13:25:03 人气:7 评论:0

    缅甸并未将《公约》作为在《公约》所确立犯罪方面相互执法合作的依据。

    缅甸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的成员。其通过刑警组织并使用 I-24/7安全网络和刑警组织通告分享信息。自 2013年起,缅甸还成为东盟警察首长会议和东南亚反腐败组的成员。然而,东南亚反腐败组的谅解备忘录并非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无法作为业务措施的法律依据。

    反腐败委员会可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腐败领域进行合作(《反腐败法》第16条(n)项)。该委员会于 2015年与越南签署了双边谅解备忘录,目前正与泰国协商双边谅解备忘录事宜。

    缅甸金融情报机构于2006 年加入亚洲和太平洋洗钱问题小组,目前正计划申请加入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集团。该机构与泰国金融情报部门签署了双边协定,并与若干国家(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相应部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缅甸尚未加入亚洲及太平洋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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