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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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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4-8 23:31:24 人气:5 评论:0

        廉署与许多海外地区的执法机构或反贪污机关建立沟通渠道。廉署参与信息交换,并参与到海外对口单位的访问、会议、培训,以及参加各种国际组织,包括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地区反贪污联盟,与及经济罪行调查机构网络。廉署中有一个专责行动联络小組与世界各地的执法或反贪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

       廉署亦利用与海外执法机构的联系网络,透过与联合财富情报组相互合作打击与贿赂案件有关的洗黑钱活动。香港警务处的调查单位利用埃格蒙特组织的渠道,与海外执法机构交换金融活动情报。

       警务处已透过国际刑警组织及海外执法机构的联络官建立与海外对口单位的沟通渠道。

       警务处与其他国家之间派送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驻守与培训。警务处派出借调人员前赴海外,以促进香港警方与当地主管机关之间的警务人员及专家交流。

        香港特区将《公约》视为相互执法合作的依据。警务处与其他海外执法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合作打击跨国罪案;交换情报、人员与培训。廉署没有签订正式的协定,但在实践中基于《公约》进行情报交换。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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