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里,司法协助受《西非经共体关于刑事事项互助的 A/P.1/7/92 号公约》和新的《2016 年统一法》的具体条款管辖(第 138 至
155 条)。《西非经共体打击腐败行为议定书》载列了有关腐败的具体条款(第 15 条)。
关于马里、尼日尔和乍得之间司法合作的协定草案也载列了类似条款。
马里尚未指定负责司法协助请求的主管机关,也未通知秘书长此事,更未表明其将以何种语文接受此类请求。
根据国际礼让原则,马里不以订立条约作为执行请求的条件《国际合作法案》第 2 条第 1 款)。
马里可通过实施其缔结的公约及其国内法律,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然而,在法人所实施犯罪相关司法协助请求的情况下存在局限 性,因为马里尚未将法人的刑事责任视为一般原则。
马里立法所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公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所有措施。然而,《国际合作法案》中具体涉及陈述、证言、提供证据以及确认人或物的条款(第 27 条)不再载入该《法案》的新草案中。
原则上,协助事项维持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国际合作法案》第 3 条)。然而,根据国际礼让和《公约》直接适用原则,《公约》确立的犯罪不必满足该要求(《宪法》第 116 条)。
银行保密和所提请求涉及财务事项这一事实并不构成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理由(《国际合作法案》第 23 条)。
然而,若请求可能损害公共秩序、主权、安全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则可以予以拒绝(《国际合作法案》第 23 和 25 条以及《2016 年统一法》第 140 条第 2款)。
马里立法未明确提及在无事先请求的情况下主动移交刑事事项相关信息的行为。然而,《平台章程》指出,其目标是“为了[……]分享有关引渡事项以及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经验”。
马里立法对立即执行司法协助请求作了规定(《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6 条)。
马里保障司法协助请求的保密性(《西非经共体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9 条《2016年统一法》第 141 条和《国际合作法案》第 26 条)。若在未披露请求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不能执行请求,被请求国应提前告知请求国该事实。马里未就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信息的使用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