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维的《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为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适用于英联邦国家。还可以双边和多边条约为依据,以及在缺少条约时在互惠条件下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取决于两国共认犯罪的强制性要求(第 18(2)(d)节),在相关请求涉及非强制性协助时并不放宽该要求。因此,司法协助因《公约》所确立犯罪并非都构成刑事犯罪而受到限制,同时受到马拉维各条约条款的限制。马拉维主管部门指出,严格适用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似乎违反了《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18(9)节,该法案规定,不得以犯罪不在强制要求提供与此类犯罪相关的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的范围内为由拒绝提供协助。
马拉维可出于各种调查和司法目的提供协助,银行保密并不妨碍提供协助。尚无规定执行司法协助请求时限的准则或条款。
马拉维签署了英联邦司法协助计划(哈拉雷计划)。
通过外交渠道接收请求,然后通过总检察长转交给检察署长,附属法例《刑事事项互助(指定机关)令》规定总检察长为中央机关。一旦收到请求,检察署长将评估请求是否符合《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马拉维尚未告知联合国其中央机关以及司法协助可接受的语文。
马拉维可以第 3(2)节中部长所施加的自由裁量条件未得到满足为由,或者因为提供协助将为其资源带来过重的负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第 18(3)(c)和(d)节)。实际上,至今很少有司法协助请求得到满足,马拉维未拒绝过对腐败相关事项提供协助。
已规定了保密性限制,不过,尚未通过对司法协助途径所获信息的使用限制。
在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前,马拉维可与请求国磋商(《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18(8)节),并须根据第 18(6)节提供拒绝协助的理由,除非请求涉及出于司法协助目的而暂时移管囚犯(第 18(7)节)。
只有在马拉维发出请求的情况下才处理被移管者的安全问题(《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22 节)。
未规定通过视频会议为司法协助举行听证会的可能性。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与附属法例未规定执行请求的一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