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将遵行厄瓜多尔加入的六项双边条约和各种多边条约以及《综合刑事法典》第 497 条。厄瓜多尔在没有两国共认犯罪要求的情况下将在互惠基础上提供协助。有关腐败犯罪提供这类协助的案件很少(在 2013 至 2015 年期间估计有 10起案件)。
厄瓜多尔可为其法律所规定的任何目的提供协助,而不论所涉犯罪人究竟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必须以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和厄瓜多尔法律的方式提供协助。在不违反国内法的限度内可以考虑请求所述的程序。
厄瓜多尔只有在一人被拘押情况下方可未经事先请求提供相关信息(《宪法》第77(5)条)。如果其未经事先请求收到信息,将从该信息正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之时起准予被告人查询该信息
银行保密和相关犯罪涉及财税事项的事实不构成拒绝协助的理由。
就作证和满足第 46 条第 11 款的要求而言,不存在妨碍将被拘押者移交外国领土管辖的任何障碍;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的移管可直接适用《公约》或其他国际文书进行。然而,尚没有实际适用这些规定的任何实例。
中央主管机关是国家法院。西班牙文本的请求是通过外交渠道接收的,除非根据双边条约允许中央主管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或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是若干其他条约的中央主管机关,并且发布了有关刑事事项国际合作的指示。
对使用视频会议作出了规定(《综合刑事法典》第 502 条)。厄瓜多尔在直接适用《公约》或其他条约方面遵守专业性原则。调查手段是保密的(《综合刑事法典》第 490 条),但被告和被告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这些手段的结果。
主管机关指出,简单程序需要两到四周的时间,较为复杂的程序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公共主管机关所作的任何决定都必须陈述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宪法》第76(7)(1)条)。在拒绝提供协助前,厄瓜多尔通常不会与请求国进行协商以考虑是否可在符合它所认为必要的这类条款和条件情况下准予这类援助。可保证同意提供证据的人的行动安全,将直接适用《公约》适用有关这类行动安全的费用所可适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