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 条)并按国内有关法律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提供司法协助。在国家访问时中国在报告中称其正在起草一部综合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缺少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中国将在与其他缔约国的司法协助程序中采用第四十六条第九款至第二十九款的规定。
中国报告称,中国曾收到过其他缔约国根据《公约》提出的 4 个司法协助请求,并且基于《公约》提出过 3 个司法协助请求。中国还指出了在基于《公约》向外发出司法协助请求时取得帮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中国可以提供《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所列的所有形式的司法协助。
目前,中国无法自发地按照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其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提供信息;然而,在新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将对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这目前处在草案阶段。中国按照《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其条约义务为信息保密。通过司法协助收到的信息的使用限制在现行的条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中做出了规定。
对于司法协助请求,通常情况下中国遵守双重犯罪原则;然而,在缺少双重犯罪的情况下,这项原则被灵活使用,并且在实践中可以提供协助,包括《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九款第㈡项要求的非强制性措施。
中国指出,就《公约》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款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政府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提出的请求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接收(INTERPOL)。
在大多数的双边条约中,司法部(MOJ)被指定为中央机关。中央机关对请求进行初步审核,并且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和有关国内机构进行跟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 682 条,如果被请求的协助将损害领土、安全或社会和公共利益或可能违反中国的法律,则可以拒绝司法协助请求。
中国已经与 54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并且还批准或加入了 20 个含有司法协助规定的联合国多边条约。
对于第四十六条第十至十二款中包含的事宜,《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在一些双边条约中有此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