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马里缔结的公约管辖,包括《西非经共体关于引渡的 A/P1/8/94 号公约》(《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马里还考虑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正在编制关于马里、尼日尔和乍得之间司法合作的协定草案。
《国际合作法案》载有关于引渡的条款(第 7 至 22 条)。在该法案通过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条款(第 237 至 249 条)以及《
2016 年统一法》的条款(第 157 至 161 条)。
《公约》确立的犯罪均可引渡,因为法律规定处以两年及以上监禁(《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第 3 条第 1 款、《国际合作法案》第 8 条)。洗钱罪没有最低刑罚要求(《2016 年统一法》第 156 条第 1 款)。腐败罪被特别规定为可引渡罪行(《西非经共体打击腐败行为议定书》)。
在马里,政治罪不可引渡(《刑事诉讼法》第 244 条、《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第 4 条)。
然而,税务犯罪是可引渡的(《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第 9 条、《国际合作法案》第 8 条)。
必须满足两国共认犯罪要求方可准许引渡(《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和《国际合作法案》第 8 条)。然而,该要求并不适用于《公约》确立的犯罪,但《公约》直接适用,并优先于国内法律(《宪法》第 116 条)。
马里规定了某些情况的简化程序(《2016 年统一法》第 157 条和《国际合作法案》第 16 条)。
在马里,可拘留被请求引渡者(《刑事诉讼法》第 240 条、《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第 22 条和《国际合作法案》第 14 条)。
马里适用“不引渡即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22 条、《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第 10 条、《2016 年统一法》第 161 条和《国际合作法案》第 12 条)。
马里严格适用宪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宪法》第 9 条),包括在引渡案件中也是如此(《刑事诉讼法》第 2 和 247 条)。
马里有权拒绝出于歧视目的提出的引渡请求(《西非经共体引渡公约》第 4 条和《国际合作法案》第 10 条第 6款)。
马里已签署了《萨赫勒国家区域司法平台章程》(《平台章程》),该章程鼓励萨赫勒国家在拒绝引渡前互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