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引渡法》和七项双边引渡条约管辖。马拉维可向指定的国家和领土(目前有 25 个)引渡人员,并受司法部长可能明确规定的引渡条件、例外情况、调整或变动的制约(《引渡法》第 3 节)。马拉维还可在缺少互惠条件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引渡人员。马拉维加将《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根据引渡条约条款,须构成两国共认犯罪方可引渡,最短有期徒刑为一年。此外,《引渡法》载列了一份可引渡犯罪清单,未涵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所有犯罪。由于《公约》所确立犯罪并非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引渡受到限制。
可根据《伦敦办法》简化引渡的安排,但未制定加快引渡程序和简化举证要求的具体措施。
通过外交渠道接收请求,然后通过总检察长转交给检察署长。迄今为止,很少有引渡程序完成,尚无与腐败相关的引渡案件。
根据《引渡法》第 6 节,政治罪免于引渡。迄今为止,仅有一项引渡请求被拒绝(一起与腐败无关的杀人案件)。马拉维承认与《公约》一致的拒绝理由。根据第 6 节,不得以被请求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引渡。马拉维从未拒绝引渡国民。
马拉维在引渡程序中公平对待其国内立法,并给予正当程序保护。在腐败案件中,至今尚未出现公平对待或歧视性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