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法律框架由《宪法》第 79 条、厄瓜多尔加入的 11 项双边条约和四项多边条约、引渡法和外国人法令附属条例组成。厄瓜多尔正在商谈其他四项条约。自2010 年以来,厄瓜多尔处理了有关腐败犯罪的十项主动引渡请求和三项被动引渡请求。
厄瓜多尔收到的每项引渡请求,都将由外交事务和人员流动部通过内政部转递给国家法院院长。司法机关关于拒绝引渡请求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对准予引渡的决定可提起上诉(《引渡法》第 13 条)并且对国家元首没有约束力,后者可发布终局决定。国家法院院长拒绝了引渡请求,包括对一项腐败案件的此类请求。主动引渡程序由案件主审官启动,国家法院院长对请求可否受理作出判决,然后由外交事务和人员流动部予以处理(《引渡法》第 24 和 25 条)。
两国共认犯罪是法律的一项要求(《引渡法》第 2 条)。
引渡的先决条件是,对相关犯罪的处罚必须在两国均为至少一年的监禁期(《引渡法》第 2 条;《外国人法附属条例》第 4 条)。腐败犯罪满足了这项要求。厄瓜多尔可对处罚较轻的附属犯罪给予引渡(《引渡法》第 2 条)。并非所有腐败犯罪均为厄瓜多尔加入的所有各项条约所涵盖。然而,所有各项犯罪均可被视为能够直接适用第 44 条第 4 款第一句而加以引渡。厄瓜多尔自批准《公约》以来尚未缔结任何引渡条约。《综合刑事法典》未对普通犯罪和政治犯罪加以区分。
厄瓜多尔未规定引渡必须以条约的存在为前提,而是倾向于以互惠原则为基础准予引渡。厄瓜多尔无法将《公约》用作引渡的法律基础。
厄瓜多尔法律确立了如果被寻求引渡者同意引渡则不需要法院听审的简易引渡程序(《引渡法》第 11 条)。《引渡法》规定了旨在加快引渡程序的时限。为准予引渡请求,厄瓜多尔不需要出示有关犯罪要素的证据,而只需要出示满足引渡要求的证据。
国家法院院长可下令逮捕被寻求引渡者(《引渡法》第 8 条)。
厄瓜多尔不允许引渡厄瓜多尔公民(《宪法》第 79 条;《引渡法》第 4 条)。为避免逍遥法外的情况出现,将适用厄瓜多尔法律(《引渡法》第 4 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必须遵行《司法机关组织法》第 143 条。
可据以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引渡法》第 6 条)包括以《公约》所述任何理由为依据的歧视,但一人的性别和种族来源除外,对于这类情况,可根据普遍禁止歧视的理由拒绝引渡(《宪法》第 11 条)。拒绝的理由不包括相关犯罪涉及财税事项的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承认的所有基本权利均适用于引渡程序。国家法院需要将引渡请求告知被寻求引渡者并确保该人出席由律师在场的听审,并在必要时由翻译在场(《引渡法》第 11 条)。请求国可参与听审(《引渡法》第 12 条)。
厄瓜多尔缔结了八项双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