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丹麦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3-25 22:59:51 人气:6 评论:0

   引渡由经修正的 2005 年《引渡法》(第 833 号)规范。丹麦的引渡不以存在条约为条件,但如果请求国要求有条约,丹麦会考虑将《公约》作为一个法律依据。互惠虽然不是正式要求,但被视为一条指导原则。丹麦是下列文书的缔约国:《欧洲引渡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项议定书;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以及北欧逮捕令公约。丹麦与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订有双边引渡协定。

    自2016 年 6 月 1 日起,与北欧国家(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以外的国家互递引渡请求的中央机关是总检察长,而与北欧国家之间的请求则由相关警区发送和接收。管辖引渡程序的是《引渡法》第 3 章(欧洲联盟和北欧国家之外)、第 3a 章(欧盟)和第 3b 章(北欧国家)。

    如果相关行为根据丹麦法律应受处罚,丹麦可引渡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参看下文。

    相关行为在请求国可处以至少一年监禁,并且是为在欧洲联盟内部起诉的,给予引渡。处以监禁或其他拘禁措施至少四个月,并且是  为在欧洲联盟内部执法的,给予引渡(《引渡法》第 2a 章第 10a 条(2-3)款)。对于相关行为依据丹麦法律不能处罚的犯罪,如果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至少应处以三年监禁(包括腐败),则可在欧洲联盟内部引渡(《引渡法》第 2a 章第 10a 条(1)款)。

    可以向北欧国家引渡丹麦国民和外国国民,条件是相关行为根据请求国法律可处以监禁,或者该人已被判处监禁或其他拘禁措施。可在无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向北欧国家引渡(《引渡法》第 2b 章第 10k 条(1-2)款)。

    丹麦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可将本国国民引渡到欧洲联盟和北欧国家之外进行起诉:㈠丹麦国民在犯罪之前已在请求国居住至少两年,且相关行为根据丹麦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监禁;或㈡此种行为根据丹麦法律可处以四年以上监禁。可根据条约或者总检察长的决定引渡丹麦国民(《引渡法》第 2 章第 2 条(1-2)款)。不会为执法而将丹麦国民引渡到欧洲联盟和北欧国家以外的国家。丹麦国民或者在丹麦有长期居留权的人在丹麦被执行处罚的,不会为执法而将其引渡到欧洲联盟内部国家(《引渡法》第2a 章第 10b 条(2)款)。

    外国国民可引渡到欧洲联盟和北欧国家以外的国家,条件是相关行为根据丹麦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监禁,或者以条约为依据(《引渡法》第 2a 章第 2a 条)。

    在上述所有情形下,为若干犯罪行为请求引渡的,即使只有其中一种行为满足了引渡条件,也应给予引渡(《引渡法》第 2 章第 3 条(3)款,第 2a 章第 10a 条(4)款、第 2b 章第 10k 条(3)款)。

   对于向北欧国家或欧洲联盟引渡,不对提交的证据作独立评估。但在其他情形下,拒绝引渡的理由包括:缺乏证据(《引渡法》第 2 章第 3 条(4)款)以及政治罪(《引渡法》第 2 章第 5 条(1)款)和在请求国(包括欧洲联盟和北欧国家)有可能受到歧视或不人道待遇。这些拒绝理由不包括财税事项(《引渡法》第 2 章4-9 条,第 2b 章第 10b-10i 条,第 2b 章第 10k-10o 条)。

 《司法行政法》(第 4 部分第 69-70 章)为了协助调查并加快引渡,规定在向所有国家引渡之前进行逮捕和预防性拘留(《引渡法》第 3 章第 13 条,第 3a 章第18b 条(2)款,第 3b 章第 18h 条(2)款)。执行《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第 285号)和允许适用《司法行政法》的《引渡法》(《引渡法》第 3 章第 13 条、第 14条(1)款和第 16 条(1-3)款;第 3a 章第 18b 条(2-4)款,第 3b 章第 18h 条(2-3)款)确保了公正待遇。

 《刑法》规定,丹麦国民因国籍原因而拒绝引渡的,可在丹麦对其进行起诉。在各种情形下,在外国实施的行为在丹麦的管辖权内(《刑法》第 8(vi)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