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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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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7-3-25 22:56:20 人气:7 评论:0

   喀麦隆与三个国家(马里、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法国)订有双边引渡条约,并签署了不少关于这个主题的多边协定:《司法合作总公约》;《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引渡协议》;以及在英联邦范围内实行引渡的《伦敦计划》。在国内,引渡由《刑事诉讼法》(第 635-675 条)管理。

    要求是双重归罪,《刑事诉讼法》(第 642(1)(a)条)规定,允许引渡的条件必须是最低限度判刑不少于两年的监禁。

    引渡程序是一个混合的司法行政程序,由《刑事诉讼法》第 646 条及以后各条管理。

    引渡决定由上诉法院会议室作出。如果会议室准许引渡的请求,则检察长将案件转交司法部实行引渡。

    喀麦隆不允许“从属理由的”引渡,即《公约》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联犯罪的引渡。因为《公约》的直接适用,腐败犯罪被认为是可以引渡的。但是,最低刑罚不少于两年的要求非常高,除喀麦隆之外,《公约》规定的犯罪很少会处以这类刑罚。

    喀麦隆并未把引渡的条件规定为是否存在一项条约,而是实行对等原则作为一项一般规则,并允许使用《公约》作为法律依据。

引渡的条件按《刑事诉讼法》第 642-645 条管理。拒绝的理由列在《刑事诉讼法》第 649 条中。尽管这些条款规定的程序比较麻烦,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59(1)条,如果将要被引渡的人表示同意,则可以实行一种简化的程序。检察院有权命令拘留被外国当局追捕的人。

    喀麦隆实行国际法原则进行引渡或审判(不引渡即审判)。

    喀麦隆公民不得被引渡。但是,对公民起诉代替引渡,这一管辖权以犯罪人国籍原则为准。另外,《刑法典》第 2 条规定了国际条约的优先地位。因此,鉴于喀麦隆没有强制性起诉这一条,所以这一义务将直接产生于《公约》。

    根据《宪法》序言和《刑事诉讼法》(第 642 和 645 条),如果引渡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或者如果引渡的请求是基于政治、宗教或种族原因,或基于该人的国籍,则引渡是不可能允许的。在喀麦隆法律中,税务犯罪属英美法系类的犯罪,因此可以作为引渡的根据。但是,关于司法合作所签署的一些双边协定则规定仅仅在某些情形下税务犯罪才是可以引渡的,这可能与《公约》的规定不一致。

    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在拒绝引渡时向请求缔约国提供信息,但《公约》中所载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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