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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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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实施《公约》第50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10 22:08:25 人气:6 评论:0

    塞浦路斯提及可根据《欧洲联盟海关行政部门进行互助与合作的公约》 (“那不勒斯第二号”公约)采取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监视和控制下交付。在未订立双边条约的情形下,《反腐败公约》可作为欧洲联盟以外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据,但没有报告相关的做法。《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载有相关规定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第 18 条和关于秘密侦查的第 19 条。塞浦路斯当局解释说,将制定关于控制下交付和其他特殊侦查手段的国内立法,以补充《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然而,国家当局未提供任何详细资料介绍所述国内立法,包括其证据可采性相关条文。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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