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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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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4 18:53:20 人气:6 评论:0

   瑞士当局国际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联邦中央刑事警察局的联邦法》 。《瑞士刑法》管辖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武警组织) 、欧洲刑警组织、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政府之间的 1985 年 6 月 14 日《申根协定》缔约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在共同边界逐步取消检查(《申根协定》 )的合作。

   瑞士当局在若干层面上参与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在全球一级(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在欧洲内部(在《申根协定》的基础上)以及在大量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基础上。设在日内瓦和基亚索的警察和海关合作中心对促进信息交流非常有用。此外,瑞士驻外警官和借调到瑞士的外国联络官帮助有关缔约国当局之间的协调。

   瑞士与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捷克共和国、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了关于警察合作的双边协定。

   瑞士当局采取的用于促进有效协调的其他措施包括扩大联络官网络和可能建立工作组,以在双边协定的基础上对罪行进行分析。此外,双边协定(其中包括与德国的双边协定)提供了联合警察培训。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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