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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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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4 18:52:07 人气:6 评论:0

   尼日利亚执法部门通过区域和国际网络,就具体事项进行逐案合作。案件相关信息的交流系根据侦察和调查腐败、经济和金融犯罪的一般权力展开,前提是这类交流不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且不得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尼日利亚现已与其他执法组织签署协定和备忘录,包括通过尼日利亚金融情报局签署,但这并不是进行执法合作的先决条件。开展合作的方式是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共享情报,在未订立条约的情况下,奉行互惠原则。尼日利亚可以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执法合作的基础,并就此提供了一个案例。

   尼日利亚与外国主管当局就腐败案件调查和起诉进行了合作,包括通过刑警组织和埃格蒙特集团进行合作。尼日利亚是西非反洗钱政府间行动小组的成员。人员交流系根据谅解备忘录或双边直接安排进行。还与刑警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举办联合培训课程。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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