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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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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3 22:53:07 人气:6 评论:0

   执法合作是根据《申根公约》以及各种多边或双边协定(也与非欧洲联盟国家如亚美尼亚签订这样的协定)提供的。《刑事诉讼法》第 478 条允许斯洛伐克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相互间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这样的合作是通过协调中心以及伙伴机关和各类机构(例如欧洲反腐败伙伴/欧洲反腐败网络、欧洲警察署、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司法组织),并通过灵活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在非正式的基础上进行的。执法机关也利用国际渠道和数据库(例如申根信息系统)。在非正式基础上交流的信息五花八门(例如嫌疑人的身份、下落和活动),但对于某些类别的信息(例如银行账户的详情),需要更加正式的制度(例如法院命令)。不过,不管是警方还是检察官都认为在提供合作方面没有障碍。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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