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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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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里巴斯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39:13 人气:6 评论:0

   基里巴斯执法当局通过区域和国际网络,就具体事项进行逐案合作。订立条约或正式谅解备忘录不是先决条件。

   基里巴斯原则上可考虑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执法合作的基础,但并无相关适用经验。

   基里巴斯警方下属的跨国犯罪处不仅通过太平洋跨国犯罪问题网络,还通过其他对应方(包括刑警组织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开展国际合作。自设立以来,基里巴斯跨国犯罪处一直有成员被借调至位于阿皮亚的太平洋跨国犯罪问题协调中心。

   基里巴斯也加入了多项地区倡议(如太平洋岛屿警察局长组织、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大洋洲海关组织、太平洋巡逻艇计划和太平洋岛屿法官网络)。金融情报处已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情报部门(包括斐济金融情报处)建立非正式联系,并参加了太平洋金融情报部门协会(正式谅解备忘录尚待签署)。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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