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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27:51 人气:7 评论:0

   埃及执法部门与他国的执法部门间存在一些直接交流渠道。埃及与其他国家通过下述部门的国际合作渠道就犯罪问题展开合作:内政部(国家安全科)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开罗局,司法部国际合作科,检察总长办公厅国际合作办公室,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股。

   埃及拥有范围广泛的国际交流和分析工具。除标准交流渠道外,还设有隐秘的安全渠道,例如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 I-24/7 数据库和埃格蒙特安全网络系统。

   埃及与其他公约缔约国执法机构签订了关于直接合作事宜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及安排。检察总长办公厅已起草了一系列备忘录,规定与其他缔约国相关机构直接合作和开设直接交流渠道。反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股已与其国外对应机构签署了 19 项备忘录。埃及考虑将《公约》作为相互合作的基础,针对《公约》所确立犯罪进行执法。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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