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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实施《公约》第48条
埃及执法部门与他国的执法部门间存在一些直接交流渠道。埃及与其他国家通过下述部门的国际合作渠道就犯罪问题展开合作:内政部(国家安全科)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开罗局,司法部国际合作科,检察总长办公厅国际合作办公室,反洗钱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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