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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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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23:20 人气:5 评论:0

   新加坡执法机构与外国对应机构进行非正式合作,并指定了联络官以促进合作。当局通过经济犯罪机构网络、埃格蒙特集团、国际刑警组织和东南亚反腐败缔约国开展合作。新加坡已派出和接收执法人员,以与其他国家进行联系和培训。新加坡不需要正式协议或安排来为外国执法机构提供非正式协助。但新加坡将《公约》视作就《公约》确立的犯罪开展执法合作的依据。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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