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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施《公约》第48条
新加坡执法机构与外国对应机构进行非正式合作,并指定了联络官以促进合作。当局通过经济犯罪机构网络、埃格蒙特集团、国际刑警组织和东南亚反腐败缔约国开展合作。新加坡已派出和接收执法人员,以与其他国家进行联系和培训。新加坡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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