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缺乏关于执法合作方面的立法;但是修正后的《洗钱法》载有关于必须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合作的一般性条款。但这仅限于有关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刑事诉讼。
主管部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南共体、东部和南部非洲反洗钱小组、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等其他各组织和网络进行合作。
莫桑比克警方直接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警方合作,并与六个邻国的边境管制部队进行合作。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莫桑比克对用于查明和起诉犯罪的信息交换作了规定。莫桑比克还签订了若干双边协定,规定在侦查期间交换信息,以及交换人员以分享良好做法。
莫桑比克缺乏利用现代技术打击腐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