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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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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12:20 人气:5 评论:0

   莫桑比克缺乏关于执法合作方面的立法;但是修正后的《洗钱法》载有关于必须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合作的一般性条款。但这仅限于有关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刑事诉讼。

   主管部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南共体、东部和南部非洲反洗钱小组、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等其他各组织和网络进行合作。

   莫桑比克警方直接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警方合作,并与六个邻国的边境管制部队进行合作。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莫桑比克对用于查明和起诉犯罪的信息交换作了规定。莫桑比克还签订了若干双边协定,规定在侦查期间交换信息,以及交换人员以分享良好做法。

   莫桑比克缺乏利用现代技术打击腐败的能力。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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