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孟加拉国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3:10:12 人气:5 评论:0

   孟加拉国在执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能力因机构间协调上的困难以及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和机构能力有限而受到限制。开展执法合作的主要渠道是国际刑警组织,通过该组织,政府声称有能力查获犯罪人,包括涉嫌犯有腐败相关罪行的犯罪人。

   在有限程度上,可通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南盟” )毒品犯罪监测工作台同其他国家交流信息。

   此外,金融情报机构还可根据同 10 个国家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在互惠基础上自发地向其他国家提供情报。目前正在谈判另外三项谅解备忘录。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