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肯尼亚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50:27 人气:5 评论:0

   肯尼亚当局通过《证人传讯(相互执行)法》(第 78 章,目前只适用于乌干达)和《犯罪所得和反洗钱法案》与外国对应机构进行合作。司法协助渠道可用于执法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肯尼亚是东非反腐败机构协会、东非警察局长合作组织、东部和南部非洲反洗钱小组和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与东非共同体的对应机构订立了谅解备忘录,也已订立了有关警方对警方合作的备忘录。财务申报中心寻求和提供合作,已通过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塞舌尔,2013 年),但并非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公共检察部门主任办公室是非洲检察官协会、国际检察官协会、英联邦区域公共检察部门主任计划以及反腐败和洗钱机构首脑的成员。肯尼亚的多边条约提供了一个执法合作机制。肯尼
亚部分程度上考虑将《公约》作为此类合作的基础。

   肯尼亚通过道德和反腐败委员会、刑事调查局和肯尼亚税务总局与外国执法机构进行人员和联络官员交流。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