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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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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2 12:17:33 人气:5 评论:0

   印度尼西亚执法机构必须在执法机构之间合作方面与外国机构交流信息。印度尼西亚已经同 15 个国家订立了双边协议,并且正在与其他五个国家商谈这类协议。印度尼西亚尚未就移交被判刑人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

   根除腐败委员会与 15 个国家的 20 个机构建立了正式伙伴关系。印度尼西亚金融情报股与外国 30 个金融情报股开展了合作。警方在就涉及恐怖主义的一些案件展开联合调查上有着一定的经验。根除腐败委员会与外国其他机构已经就腐败案件展开了一些联合调查。然而,印度尼西亚仍然需要加强其在腐败案件上的联合调查工作。

   印度尼西亚根据双边协议而在 20 个国家派驻了警方联络官和起诉官员。15 个国家向雅加达派驻了警方随员。警方与外国执法机构订立了七份合作安排。

   审议人员强调,在考虑赋予警方在调查阶段就腐败案件截查通信的权限之前应当提高公众对警方的信任。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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