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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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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1 13:03:21 人气:6 评论:0

   蒙古根据其《反腐败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协定和成员资格(即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员资格)来开展执法合作。建议蒙古采取适当措施,目的是:
    •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8 条加强执法合作,包括交换关于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列犯罪而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法的资料。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任择条款

  蒙古可考虑采取以下步骤来加强其国内措施的有效性:
    •  规定蒙古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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