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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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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1 13:02:03 人气:6 评论:0

   正如导言所述,马来西亚已加入区域和国际各级的许多反腐败和反洗钱机制和网络。马来西亚执法当局通过机构间直接联系、谅解备忘录、警察总监,以及刑警组织、东盟警察局长会议和埃格蒙特集团等渠道开展国际合作。

   若干机构与国外对应方签订了双边和多边谅解备忘录,包括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7 个)、金融情报股(35 个)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9 个)。自 2010年以来,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在 38 宗案件中与外国对应方开展了合作(不涉及正式司法协助)。在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中央银行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局三个机构设有联络官职位。报告中提到了马来西亚人员交流和其他专家交流的案例。

  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通过作为马来西亚技术合作方案培训提供者的马来西亚反腐败学院,为其他国家提供反腐败课程和能力建设。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还派遣专家到其他国家开展培训,并接收外国委派官员。马来西亚加入了亚太反洗钱小组的技术援助捐助者和提供者小组,以向其他国家提供反洗钱/制止资助恐怖主义技术援助和培训。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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