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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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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1 12:59:52 人气:7 评论:0

   在打击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跨国犯罪方面,执法机关与国际同行一贯保持着广泛、连贯且有效的合作。合作事项的中央主管机关是检察长办公室。

   卢森堡利用欧洲警察署、国际刑警组织、申根信息服务系统、警务合作局、卢森堡国家预防腐败委员会和欧洲司法组织等若干网络来促进警务信息的交流。卢森堡利用埃格蒙特集团、卡姆登资产追回机构间网络、Siena(安全信息交流网应用)、欧洲警察署和金融情报机构网进行信息交流。

   这些提供必要数目或数量的物品以供调查之用的措施通过警察和司法渠道予以顺利实施。

   卢森堡并未在其他法域设立联络官,偶尔会借用邻国联络官开展调查。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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