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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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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1 12:58:41 人气:8 评论:0

   主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东盟警察局长会议,并通过司法协助机制进行执法合作。政府监察和反腐败局和其他机构也通过东南亚反腐败缔约方开展合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警方已与邻国制定了双边条约,其中包括越南、中国和柬埔寨。在未订有执法条约的情况下,老挝警方也适用现有的司法协助条约,与其他警察机构开展合作。没有就《公约》能否用作进行直接执法合作的法律依据提供信息。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已提出7项协助请求,并从其他国家收到了185项请求,但没有一项涉及腐败事项。总之,开展直接执法合作的能力和相关经验有限。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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