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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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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实施《公约》第48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2-1 12:53:55 人气:7 评论:0

   在提交正式合作请求及回应请求之前,哥斯达黎加采用以下手段交流信息: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刑事事项互助和引渡半球信息交流网以及南美洲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伊比利亚—美洲国际法律合作网以及拉丁美洲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资产追回网。

   2001年第 8204 号法令是犯罪侦查和起诉机构之间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哥斯达黎加总检察长是两大检察官网络的成员:中美洲和加勒比检察官理事会以及伊比利亚—美洲检察官协会。哥斯达黎加参与有组织犯罪检察官网络。

   哥斯达黎加还缔结了若干双边和多边合作协定。该国还与至少两个国家签订了关于税务事项信息交流的协定,并签订了一些公诉部门之间国际合作协定。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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