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赞比亚的司法协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没有这类条约的记录,但《司法协助法》有一个附表,其中列出了各国名单和现有的而特别是与南部非洲各国的双边协议的清单) ,也基于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的临时安排。国内立法将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定为准予引渡的一个条件。
《反腐败法》第 73 条规定《司法协助法》适用于其所有罪行。 《司法协助法》涵盖“可能由总检察长确定的各种条件(第 8 条) 、外国提出请求时应采用的格式和方式(第 10 条,包括外国关于保密的愿望:第 2(e)款) ) 、拒绝协助(第 11条) 、与罪犯相关的外国调查或其他程序中的搜查和扣押(第 13 条) 、搜查令(第 14 条) 、证据搜集令(第 20 条) ,但仅限于“将在赞比亚发现涉嫌实施犯罪者的下落” (第 20(1)(b)条) 、向国外发送证据(第 22 条)和豁免(第 44条) 。
如上所述,中央机关是总检察长办公室。在紧急情况下,还可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刑警组织)发送函件。举例介绍了向哪些国家发送了司法协助请求,赞比亚还收到了一项以《反腐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的请求。还利用互惠原则临时发送了一项司法协助请求。
《反腐败法》第 52 条对检查银行账目事宜做了规定(根据《反腐败法》第 73条,适用于司法协助) 。据进一步确认,银行保密将不是拒绝司法协助的一个理由。 《充公法》也适用于司法协助,其除其他外涵盖:搜查和扣押赃物;临时禁止令和保护令;以及与国外严重犯罪相关的搜查令,即违反外国法律的严重犯罪(第 40、52 和 6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