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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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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实施《公约》第46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28 19:57:34 人气:9 评论:0

   意大利是《欧洲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公约》 (1959 年)及其第一份补充议定书(1978 年)的缔约国。意大利还与 23 个国家订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在审议进行之时正在商谈更多条约。

   就第四十六条重申了以上对缺乏相应统计资料所发表的一般性看法。对涉及法人的案件,可根据 2001年第 231号法令提供法律援助。

   意大利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 723 条及其以下各条提供《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九)项所列举的各类援助并且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740 条之二和第 740 条之三提供《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十至十一)项所列举的各类援助。

   两国共认犯罪并非提供意大利法律所述援助的一项必要条件。

   通过直接适用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至第五款自愿交换信息是可行的。银行保密并非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项理由。

   可以对《公约》其他缔约国直接适用第四十六条第十款和第十一款的规定。

   2009 年 12 月 10 日,意大利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司法协助中心局是司法部刑事司法总署下的第二办公室。意大利还将通过刑警组织的渠道接受关于司法协助的紧急请求。

   在收到司法协助请求之后,该中心局将在大约十天之内把请求转交给意大利司法主管机关。负责执行请求的司法主管机关由上诉法院指定。

   意大利法律允许通过视频会议并在外国司法主管机关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听审。由被请求国在司法协助方面提供的信息或证据的保密经由刑事诉讼程序法第 729条和第 191 条加以保护。

   意大利法律并不载有除《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款所列理由外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任何其他理由。

   意大利可以在《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九款的基础上经由刑事诉讼程序法第696条提供政府记录。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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