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引渡类似,根据《亚美尼亚宪法》第 6 条,基于《反腐败公约》的司法协助的提供受《反腐败公约》直接规范。国内立法对《公约》没有明确述及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 。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提供此类援助的实例。当局还表明,目前还没有出台能对收到的司法协助请求进行适当记录的案件管理系统。
亚美尼亚当局证实,愿意向与《反腐败公约》相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未载有适用于基于《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司法协助程序的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对于根据《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自行生效内容可能追究法人对其他缔约国负有责任的犯罪,亚美尼亚将能够尽可能充分地提供司法协助。
在不损害国内法律、调查和刑事诉讼的前提下,亚美尼亚的主管机关可能会不经事先请求向直接适用《公约》的其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转递与刑事事项相关的资料。
亚美尼亚直接适用《公约》 ,不会以银行保密为理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根据《宪法》第 6 条, 《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六条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款包括的司法协助程序请求能自行生效,并可直接适用。
亚美尼亚指定检察长办公室为与审判前司法协助相关请求的中央机关,司法部为审判期间司法协助和法院判决执行相关请求的主管机关。亚美尼亚将接受以亚美尼亚文、俄文和英文提交的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 477 条规定,可能会以亚美尼亚实施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理由拒绝请求。执行请求可能损害亚美尼亚的宪法令、主权和国家安全,并且亚美尼亚和请求国之间至少一项正在实施的国际条约也提出可根据上述理由拒绝执行请求,则该请求可能被拒绝。第 477 条未提及将犯罪涉及财税事项视为拒绝请求的一个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5(5)条,如果无法执行司法协助请求,亚美尼亚当局会通知外国相应的机关,并告知其原因。
亚美尼亚表示,将根据《反腐败公约》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被请求国提出的任何期限。可以以司法协助妨碍正在进行的调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为理由而暂缓进行。在拒绝或暂缓请求之前,亚美尼亚会与直接适用《公约》的请求缔约国协商。
根据《宪法》第 6 条, 《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款有关证人、鉴定人的安全保障或其他保护的条款可自行生效,可以直接适用。
亚美尼亚已经签署了若干关于刑事事项法律援助的国际协定,包括《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 (1959 年) 、 《独联体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1993 年)以及《独立国家联合体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事务法律援助公约》 (2002 年) 。检察长办公室和亚美尼亚司法部与其他国家的相应部门也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和协定。